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不同类型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辨析(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确认货运代理人身份存在的问题通常货运代理企业根据客户要求办理业务的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以下几种不同的具体运作方式:1、以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托运货物,直接交给承运人运输,取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据。2、以承运人的名义承揽货物,代理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或提供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3、以自己名义承揽货物,签发全过程运输单据,通过自己的雇员、运输工具完成部分运输业务,其余部分分包给其他承运人完成。4、以自己名义承揽货物,向发货人签发运输单据,全部运输任务转委托其他承运人完成。5、以自己名义承揽货物,向发货人签发运输分单,集中发货人托运的货物,以自己的名义转交实际承运人运输。货运代理人在不同场合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不同角色又决定货运代理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货运代理人究竟是代理人型还是承运人型或者多式联运人型就成为关键问题。(二)识别不同类型货运代理人应考虑的因素结合我国海事司法实践的做法以及其他国家关于如何确定货运代理人身份的有关判例情况,笔者认为考虑到货运代理人本身“变色龙”身份的多变性和货运代理事务的复杂性,既然到目前为止还无法确定识别货运代理人身份的一个衡量标准,那么在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来综合确定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及责任:1、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内容一般来讲,有关合同、协议规定货运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安排货物的运输、仓储事宜,仅对因自己的过错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将被视为代理人。在有关合同、协议规定货运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负责货物的运输、仓储,并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将被视为合同当事人(承运人)。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通常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尽管货运代理人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名称,甚至某些条款中含有委托代理的字样,但是假如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非常明确,由货运代理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责任而不仅仅是代理人责任的话,货运代理人仍然难逃其合同当事人之责。2、货运代理人是否签发提单货运代理人签发提单多发生在拼箱业务中,主要是因为众多小货主的货物装不满一个集装箱,而目的港收货人又各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