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授权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 生效日 ”)在签订。甲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传真:序言:一、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甲方授权乙方行使部分著作权的“授权作品 ”系本协议正文第二条第1 款中所述的文学作品。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的“影视剧作品 ”,系乙方依据本协议之授权改编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根据授权内容不同,其表现形式可能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定义见本协议正文第一条)。二、甲方拥有向乙方授予授权作品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权利,法律规定或甲方与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乙方有意从甲方处有偿获得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因此,双方签署本协议。因此:协议双方同意就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经友好商谈,于2015 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一经签署,将严格遵守本协议下各有关条件和条款:一、定义: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提及的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1)电影 :是根据视觉暂留原理,运用照相和录音技术把真人、真景、绘画、漫画等影像和声音连续摄录在胶片上,通过放映来还原影像、声音,使人能在银幕上看见连续活动影像的一门综合性艺术。此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 、“网络电影”。(2)电视剧: 是指利用电视技术制作并通过电视网放映的演剧形式。此处“电视剧”包括“网络电视剧”和“动画电视剧”。(3)网络剧 :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短时状态下观看的一类网络视频。与传统影视剧作品区别主要是媒介,是以新媒体平台(包括电脑网络、手机网络等)为主要媒介的剧种,在作品类型上包括“ 网络电影 ”(又称“微电影”)和“网络电视剧 ”。此处“网络剧”包括以动画形式展现的“动画网络剧”。(4)修改权: 根据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的需要,修改文字作品本身。(5)改编权: 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文学剧本。(6)摄制权: 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在本协议指定地区发行(播放) 。(7)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本协议指定地区提供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使该地区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的权利;(8)发行权: 将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进行出售或赠与的权利,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