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迈出标志性一步 □ 本报综合报道 10月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 1985年启动立法,历时 27年,精神卫生立法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作为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引起了人们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解读与探讨。 【现状】精神障碍患者受歧视严重 精神疾病又称精神障碍,与其他疾病一样,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疾病,主要表现在思维、情感及行为方面的异常。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反应性精神病、癔症、脑器质性精神病、神经症及儿童青少年行为障碍等。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据卫生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 1600万重型精神疾病患者,3000万人受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然而,接受治疗的人数却只占全部病人的20%,每年约有 28.7万人情绪受困死于自杀。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疾病全程干预中心主任程嘉认为,除了经济负担外,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乃至其家庭的歧视、世俗偏见、不公正待遇是他们讳疾忌医的另一原因。 “精神卫生知识的缺失,使人们将精神病人视为另类,并给他们打上‘疯子’的烙印,这种烙印影响着他们的一生。”程嘉说,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似乎只有出现脱衣露体、暴力攻击、胡言乱语等表现的人才是精神障碍患者。其实,有这样表现的患者在精神科门诊和住院部里都是极少数,更多的患者可能表现为情绪和思维方面的症状。例如,有偏执症状的患者会无端怀疑他人行为对其有某种特殊意义,觉得别人在有意迫害他;有情绪或思维方面症状的患者,并没有引人注目的行为异常问题,只是思想上的自我纠结;有抑郁症状的患者会变得沉默寡言,同时伴有严重失眠。 最近,有关媒体通过医生联系上了几位患者家属,本想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以及治疗情况,但他们无一例外地拒绝了采访。程嘉表示,目前,精神障碍患者正承受着人们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歧视。很多人对患者不屑一顾,任意嘲笑,有些人则心存恐惧,极力回避,不愿正面和他们接触。由于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和厌恶,自然而然地促使患者及其亲属产生病耻感,认为是“家丑”,即使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也不愿到专科医院就诊,甚至在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后还要求再次鉴定,以期改变“有精神病”的诊断结果,这无形中剥夺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和治愈机会,使他们长久生活在精神疾病的折磨中。 【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