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安全检查表 自查情况 序号 项目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1 建构筑物 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厂房建筑物应当采用是框架结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3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1.4 厂房内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 建构筑物 1.5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它加工方式作业区,按防火分区进行隔离(如:铝镁制品打磨抛光与电焊气 割 作业分区隔离、木 制品加工与喷 漆 作业分区隔离等)。粉尘涉爆区应靠 外 墙 设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1.6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定,在其外墙 上 设置泄 压 设施,泄 压 (口 )的朝 向 应避开 人员 密 集 场所和主 要交 通 道 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7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车间,应当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安全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1.8 防雷设施应取得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2 防爆技术措施 2.1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