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 粉 尘 工 商 贸 企 业 安 全 专家检查表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建构 筑物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②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③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5.2、5.3、5.4、5.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8号)第一条。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 否 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2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①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②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疏散路线应有应急照明。③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条;《粉尘 防 爆 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第 5.6.2 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4.1.4 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2条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 览 表 及 检 查 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3 作业场所清洁要求 ①企业应按照 GB15577 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清扫粉尘时应采用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最好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气体,以防止清灰过程粉尘爆炸。②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堆积厚度最厚处超过1mm)时,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作业岗位。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其释义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