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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VIP专享VIP免费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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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_第3页
1 .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一) 涉外性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2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3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 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 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 .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3 . 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释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杜摩兰顺应形式需要,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提出法律或习惯的属物原则,主张各省区在法律上自治,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控制之下。 杜摩兰和达让特莱虽然站在不同的立场研究法律选择问题,但两者理论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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