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工作简报第 1 期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工作简报第 14 期 2005-09-21 本期要目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05 年第一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山东、辽宁等 24 个省上报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技术报告 张家港危险废物及安阳、黄山、滨州、晋城、本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专家复核会议召开 【总局动态】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05 年第一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 通知》的通知 [编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05 年 7 月 30 日下达了2005 年第一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434 号),国家环保总局随即将该通知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市环保局。在转发通知中国家环保总局结合前一阶段各地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监督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五点工作要求,现将五点工作要求 刊登如下: 一、项目业主应严格遵照总局对本项目技术复核所确认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技术和工艺路线、相关参数等进行初步设计和技术设备招投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工艺路线。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向我局以及国家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阐述理由,在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技术设备招投标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保证技术和设备可靠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严格控制采用进口设备,不得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 三、对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前期带有示范性质的项目,如确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应组织进行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工作。如采用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在国内生产设备,国外技术设备提供方必须与中方推荐的国内设计单位、工程公司共同进行技术设备投标、工程总承包。提倡项目采用工程(或技术设备)总承包制。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技术设备招投标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和我局。 四、项目业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保证项目所用技术和设备的水平和质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国债资金的正确使用,并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