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渭南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全面贯彻国家、省对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贮运、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应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四条 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四)、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汽车进入城区交通控制路段时,须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的,公安、城建、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 第七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环境保护和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八条 对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散装办定期会同质检部门对其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及化验、计量等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时,市散装办应对散装水泥设施部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