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养护的规范要求 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5.5.1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均可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 5.5.2 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类型水在首次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时,须按现行的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项目和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与标准饮用水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不得大于30min。 2、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配制水泥砂浆 28d 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标准饮用水拌和的砂浆的抗压强度的90%。 3、拌和与养护混凝土用水的PH 值和水中的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的含量应符合表5.5.2 的规定。 表5.5.2 拌和与养护混凝土用水的指标要求 项 目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pH值 >4 >4 不溶物(mg/L) <2000 <5000 可溶物(mg/L) <5000 <10000 氯化物(以 Cl-计) (mg/L) <1200 <3500 硫酸盐(以 S042-计) (mg/L) <2700 <2700 7.5.1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洒水养护,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7.5.2 混凝土表面养护的要求: 1、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养护前宜避免太阳光暴晒。 2、塑性混凝土应在浇筑完毕 6~18h内开始洒水养护,低塑性混凝土宜在浇筑完毕立即喷雾养护,并及早开始洒水养护。 3、混凝土应连续养护,养护期内始终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7.5.3 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宜少于28d,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宜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7.5.4 混凝土养护应有专人负责,并应作好养护记录。 DL/T5110-2000《水利水电工程模板施工规范》 9.0.1 现浇结构的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模: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和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损坏。 2、底模: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 9.0.1 的规定。 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9.0.3 预制构件模板拆除时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 2、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后,方可拆除; 3、底模,当构件跨度不大于 4m 时,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 50%的要求后,方可拆除;当构件跨度大于 4m 时,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