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行 政 执 法 素 质 测 试 之行 政 复议法 考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 ( 1999 年 4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第 三 章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第 四 章 行 政 复 议 受 理 第 五 章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止 和 纠 正 违 法 的 或 者 不 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他组织的 合法 权益, 保 障和 监督行 政 机关依法 行 使职权, 根据宪法 , 制定 本法 。 第 二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他组织认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犯其合法 权益, 向行 政 机关提出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行 政 机关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作出行 政 复 议 决 定 , 适用本法 。 第 三 条 依照本法 履行 行 政 复 议 职责 的 行 政 机关是行 政 复 议 机关。行 政 复 议 机关负责 法 制工作的 机构具 体 办理 行 政 复 议 事项, 履行 下列职责 : ( 一 )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 二 ) 向有关组织和 人 员 调查取证, 查阅文件和 资料; ( 三 ) 审查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否合法 与适当 , 拟订行 政 复 议 决 定 ; ( 四 ) 处理 或 者 转送对本法 第 七 条 所列有关规定 的 审查申 请 ; ( 五 ) 对行 政 机关违 反本法 规定 的 行 为 依照规定 的 权限和 程序提出处理 建议 ; ( 六 ) 办理 因不 服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提起行 政 诉讼的 应诉事项; ( 七 )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其他职责 。 第 四 条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职 责 ,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 保障法 律、法 规的正确实施。 第 五条 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 政 复 议 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 政 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 政 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