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 3 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和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员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和整体效能优化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对本区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职类、职系、职级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职类。 行政管理职类划分为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由单位行政领导和单位内设机构行政领导职位构成;行政事务职系由除领导职位外的行政事务工作职位构成。 专业技术职类由单位的业务工作职位构成。其职系划分,属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与需要确定。 第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和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的实际分别设定职级序列,两类职位的职级互不对应。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的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第八职级、第九职级、第十职级。其中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最高职级不能超过该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的职级。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 第九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三章 职位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位数额,在单位职能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并确定本单位职员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构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 事业单位依据职位调查、分析评价结果,确定职位的配置、职位的职责任务,以及所属的职类、职系和职级等,并编制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职位分类,应设立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职位分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实施的方法步骤,确保职位设置科学合理。 职位分类工作可按照核定编制、职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