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更新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6号)的附件5《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予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 2.深圳市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3.深圳市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4.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 一、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报批工作流程 由各区(分)局负责审批(另有规定除外),具体审批流程: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 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 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政策法规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政策法规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c.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三)报批类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优惠项目 1.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设备 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5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