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违法处罚依据及标准 类别 涉税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备注 日常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