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读 2 0 0 8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三庭庭长 王在魁 (2 0 0 9 年4 月8 日)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次座谈会于去年九月下旬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我随李毅峰副院长出席了会议。会议在2 0 0 0 年《南宁会议纪要》、2 0 0 4年“佛山会议”和 2 0 0 7 年“南京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出现的新情况,适应审理毒品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的需要,对《南宁会议纪要》、有关领导讲话(包括 2 0 0 4 年最高人民法院姜兴长副院长在佛山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佛山会议讲话”;2 0 0 7 年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在南京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南京会议讲话”)和有关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整理和修改完善,同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经验,全面研究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现将这次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罪名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尽管《南宁会议纪要》对于本罪的罪名表述问题已经有规 2 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定罪时多定、漏定罪名或者排列顺序颠倒的情况。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文书对罪名表述错漏以及上级法院在何种情况下调整下级法院对该罪罪名的不准确认定才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方面的问题,《纪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 、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该罪名时,一律按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不得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 2 、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减少本罪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新增条款) 二、毒品犯罪中的罪数问题 《纪要》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分别以盗窃、抢劫、抢夺罪定罪处罚,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定罪量刑。并删除了《南宁会议纪要》中的“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犯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额”的规定。《南宁会议纪要》这一内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