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关于商请提供我经济人口湖北环境保护厅 鄂环审〔2014〕407 号 关于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改扩建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XX 市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 XX 市 XX 县区郑店街雷竹村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工程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新建一台 800 吨/天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1×12mw 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搬迁改造现有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新建垃圾和燃煤运输高架通道及高架卸料平台、固化飞灰储存库,扩建现有垃圾预处理系统、原生垃圾库及成品垃圾库、垃圾空压站等公辅、储运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为800 吨/天,全厂垃圾处理总规模为 2000 吨/天。项目总投资18564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573 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地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须采用生活垃圾为燃料,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 20%以下,并不得处理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处理措施。焚烧炉烟气经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半干法脱硫、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等措施处理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14)相应限值要求后排放。进一步优化焚烧炉设计,确保烟气在不低于 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 2 秒。落实生活垃圾储运、处理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废气防治措施,垃圾卸料及输送系统均须密闭设计,垃圾贮存采用微负压设计等措施,上述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类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循环冷却水应实现循环回用。垃圾渗滤液、卸料车和卸料区冲洗水、厂区地面冲洗水等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并经改造后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一级标准后优先回用于厂区生产或绿化,剩余尾水经市政管网排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