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民生工程资金管理,保障我区各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生工程资金根据“归口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分级承担、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柞水建设而实施的促进就业、全民社保、教育提升、卫生健康、文化惠民、住房保障、改善环境等工程。第四条 民生工程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政策补助类项目资金,包括以下几类:1、中央、省和市专项安排的民生工程资金;2、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生工程资金;3、其他按规定用于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资金。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安排时,应足额预算民生工程各项配套资金,不留缺口。新增财力主要投向民生工程,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向民生工程倾斜,财政资金安排优先考虑民生工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民生工程资金应根据中央、省、市、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减少支出项目或提高、降低支出标准,。第七条 民生工程有关单位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负责民生工程项目的立项和申报。第八条 民生工程资金的使用由各实施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根据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对个人补助类民生资金,应遵循“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原则,职能部门应严格根据政策规定审核确定发放范围及补助标准,做到不重、不漏、不冒;对民生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按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进行申报执行。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类项目要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具备国库直接支付条件的,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资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二条发改、监察、审计、财政和民生工程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民生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第十三条 民生工程有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相应的各项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收支、拨付、报表填报等方面的管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