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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使用权的研究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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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研究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下建造、保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狭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指在国家所有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而占有、 使用和收益土地, 可转让可继承的权利。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相当于传统民法概念上的地上权。在我国物权立法上到底采用何种概念,学者曾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采“地上权”,参见钱明星: 《物权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293 页;有人认为应采“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见陈小君: 《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现实意义》,载《法商研究》1995 年第 4 期;有人认为应采“基地使用权”,参见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研究》 (上),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650 页;还有人认为应采“土地使用权”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424 页,持此主张的还有郭明瑞先生,参见郭明瑞:《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载《中国法学》 1998 年第 2 期。 也有的主张叫做土地使用权。立法者由于觉得地上权和其他概念较为生疏, 民众不容易理解,因此 在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最终 采用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概念。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是除国家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十分广泛,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取得出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无法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原因有二:一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 无须也不可能设立土地使用权:二是国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首先通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取得其土地所有权之后再行建设。因此, 国家无法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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