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前言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作出建筑工程从6 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 "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 , 是正确的 . 本次汶川地震表明, 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即地震力比规定值大一倍) ,没有出现倒塌破坏 , 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鉴于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 各类建筑有可能进一步提高抗震设防标准。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本次修订拟增加下列修订内容:1. 医疗系统、 教育系统的建筑提高设防类别, 并新增为防灾应急场所建筑设防类别,有3 条。2. 体育建筑、 商业建筑等人流密集建筑中划为乙类建筑的范围适当扩大,有 3 条;3。 县和县级市的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电信建筑中的乙类建筑,从8、9 度设防区扩大到7 度区或 6、7 度区, 有 8 条;4。 新增明确本标准是最低要求的强制性条文和信息中心类建筑的设防类别规定各1 条; 5. 对抗震设防类别的内涵和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达作了改进,有 10 条。本次修订共有 26条. 约占 2004年版总条款数(100条款 ) 的 1/4.本征求意见稿中,带方框的文字为拟删除的内容,下划线为拟新增的内容,条号涂黄色的为拟新增强制性条文。1.0.2本标准适用于 抗震设防烈度 为 6~9度地 区的所有 房屋 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确定其 抗震设防分类 .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修订说明 ] 本条拟新增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二点:其一 , 所有建筑工程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 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提高设防要求,例如按更高的抗震设防类别设计,或按照设计规范采用隔震、消能减震等新技术,使房屋遭遇强2 烈地震影响时损坏程度有所减轻。此外,既有建筑工程的设防分类,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