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厂 车 位 赠 送 合 同 范 本 甲 方 ( 赠 与 人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地 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受 赠 人 ) :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地 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公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 就 甲 方 赠 送 乙 方 车 位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车 位 基 本 情 况 1. 车 位 位 置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车 位 面 积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车 位 用 途 : 仅 供 乙 方 停 放 车 辆 使 用 。 二 、赠 送 期 限 甲 方 赠 送 乙 方 车 位 的 期 限 为 永 久 ,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三 、赠 送 方 式 1. 甲 方 同 意 将 其 拥 有 的 上 述 车 位 无 偿 赠 送 给 乙 方 。 2. 乙 方 同 意 接 受 甲 方 的 赠 送 , 并 同 意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使 用 该 车 位 。 四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乙 方 在 使 用 该 车 位 期 间 ,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车位 用 途 , 不 得 损 坏 或 影 响 车 位 的 正 常 使 用 。 2. 乙 方 应 按 时 缴 纳 车 位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水 电 费 等 费 用 。 3.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改 正 , 并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4.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政 府 行 为 等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使 用 该 车 位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五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车位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六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 或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2.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可 由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效 力 。 甲 方 ( 签 字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 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乙 方 ( 签 字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 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