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保卫处文件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01〕74号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五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设计型、综合型、应用型、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六条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研制开发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第1页共7页服务。第七条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大型设备要开放共享,实验室要积极对校内外开放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学生的课外创新活动的开放力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第八条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等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结合实验创新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九条实验室是创新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要把实验室的开放和创新基地的建设有机地融为一体,使实验室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创新氛围。第三章建设第十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研究生院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由科技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第2页共7页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学科互相支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按照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提高办学效益。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七条学校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