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高法执[2012]5号)(下称“《解答》”) 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应采用什么样的处理原则?适用平等分配原则时,哪些债权人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多项财产被不同法院查封时如何实行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分配中对优先权如何保护,优先受偿权受制于财产处臵权时如何解决?等等问题,我省各地法院和执行人员理解不一,做法各异。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执行审查机构和执行法官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无所适从。为正确处理这两类问题,省高院执行局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其中的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 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问题 (一) 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哪些情况下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 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哪些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 88条第 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 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三) 问题(一)第2种情形中的“歇业”应如何掌握? 答:“歇业”是指企业法人终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