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 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通过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 第五条 凡属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均依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六条 申报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中型灌区的总体规则已编制完成,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 (二)纳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规划》; (三)水源有保障,主要水源工程完好; (四)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 (五)单个项目的总投资一般不超过 2400万元。 第七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 (二)干支渠道衬砌防渗; (三)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四)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 (五)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 (六)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 35kV)新建、改造; (七)泵站、闸坝、干支渠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利部门筹集资金(含灌区管理单位筹集资金,下同)。按项目管理资金,不留资金缺口。同时,依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一事一议前提下,鼓励引导受益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