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捐 赠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规 定 现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规 定 允 许 扣 除 的 公 益 、救 济 性 的 捐 赠 , 是 指 纳 税 人 通 过 中 国境 内 非 营 利 的 社 会 团 体 、国 家 机 关 向 教 育 、民 政 等 公 益 事 业 和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的 地区 、贫 困 地 区 的 捐 赠 。 纳 税 人 直 接 向 受 赠 人 的 各 项 捐 赠 , 不 允 许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扣 除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 )的 基本 规 定 :“纳 税 人 用 于 公 益 、救 济 性 的 捐 赠 ,在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但 是 国 家 为 了 鼓 励 纳 税 人 对 一 些 特 殊 事 业 、特 殊 地 区 的 公 益 、救 济 性的 捐 赠 行 为 , 在 《 条 例 》 颁 布 后 , 又 有 针 对 性 地 调 整 了 部 分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支出 标 准 。 在 本 文 笔 者 就 国 家 特 殊 规 定 的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支 出 标 准 及 计 算 方 法 进行 了 整 理。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支 出 标 准 分 类如下 : 一 、允 许 1.5%比例 扣 除 由于 金融、保险企 业 的 特 殊 性 ,《 财政 部 、国 家 税 务总局关 于 金融、保险企业 有 关 所 得 税 问题的 通 知》 (财税 字[1994]027号)规 定 : 金融、保险企 业 用 于 公益 、救 济 性 的 捐 赠 支 出 , 在 不 超过 企 业 当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5%的 标 准 以 内 可以据实扣 除 。 二、允 许 10%比例 扣 除 《 财政 部 国 家 税 务总局关 于 宣传文 化增值税 和 营 业 税 优惠政 策的 通 知》 (财税 [2006]153号)规 定 : 自 2006年 1月 1日起至 2010年 12月 31日, 对 企 事 业单 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