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2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 收费 规定 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自愿 和诚 实信 用的原则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 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发包人有权自主选 择 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 定是 否 接 受 委托 。 第四 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 常的价格秩 序 ,接 受 政 府 价格主管部门的监 督 、管理。 第五 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 资 额 的不同情 况 ,分别 实行政 府 指 导价和市场 调节 价。建设项目总 投 资 估 算 额 500万 元 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 指 导 价;建设项目总 投 资 估 算 额 500万 元 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 调节 价。 第六 条 实行政 府 指 导 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 基 准价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