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明德诉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有感 《王明德诉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评析 俞北瑜 1741602 一、案件事实 1.2013 年 3 月 18 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 XX 县区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 时 20 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 s306 线 29.3km 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2013 年 4 月 1 日,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XX 省 XX 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乐公交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3.2013 年 4 月 10 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 4.2013 年 6 月 24 日,王明德(王雷兵之父)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社保局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社保局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 5.2013 年 7 月 30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二、法条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2014)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3.工伤保险条例(2010 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修正)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院意见 1.一审法院认为,XX 省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9月 25 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 36 号判决,撤销被告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 号《中止通知》。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起了上诉。 2.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适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55 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