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市 XXXX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法律规范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坏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第 3 条 职责。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订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督促销售部及时催收应收账款。第 2 章 未收款的管理第 4 条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月底最后一天尚未收回,立即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第 5 条 未收款的处理程序。1.财务部应于每月 5 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3.销售业务员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第 6 条 销售部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第 7 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第 3 章 催收款的管理第 8 条 未收款在次月 20 号前尚未收回,立即将此应收货款列为催收款。第 9 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1.销售部经理应在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的 3 日内将其未能及时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经理批示。2.货款列为催收款后,销售部经理应于 5 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第 10 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 30 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企业应考虑暂停对此客户供货。第 4 章 准呆账的管理第 11 条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2.客户因其他债务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停止供货三个月以上者。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三个月以上者。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第 12 条 企业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力,由财务部协助。第 13 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法律顾问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第 14 条 财务部每月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根据准呆账的实际情况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 5 章 附则第 15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销售、销售部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