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企业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成本费用在转为查账征收年度的涉税处理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企业账面上的亏损能否在转为查账征收后的期间进行弥补?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费用能否在查账征收期间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这是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改革时间表,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1 日,国地税征管机构必须进行合并到位。随着国地税的合并,许多现有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将转为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企业账面上的亏损能否在转为查账征收后的期间进行弥补?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费用能否在查账征收期间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这是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核定征收年度的企业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年度的税务处理1、税收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 2008〕30 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 2008〕30 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